★ 基坑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审核、审批
设置要求: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质[2009]87号附件一)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13号)文件规定,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建质【2009】87号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条件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设置要求: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质[2009]87号附件二)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质[2009]87号附件二)
★ 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设置要求:基坑支护结构受到周边环境、开挖深度改变等影响较大,需改变原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