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手醉酒开摩托,后座的乘客被甩出去,当场死亡。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吗?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小东(化名)赔偿原告损失40.6万元,而免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集法宣
事发时被抛出车外死亡,属“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2014年3月8日,小东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国道324线行驶,撞上路中央的防护桩,坐在后座的阿峰被抛出几米开外,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小东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2月,阿峰的家属将小东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双方围绕阿峰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展开了辩论。阿峰的家属说,阿峰是被抛出车外死亡的,应为车外人员,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理应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要求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了反驳,称阿峰作为乘客在事故发生时的一瞬间仍在车上,事故发生后才从后座被抛出摔倒致死,因此,阿峰属于车上人员,并非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合同中的受害者。
法院认定死者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集美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本案发生的一瞬间阿峰仍属于车上人员,而且摩托车手为醉酒驾驶,因此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阿峰的损失为40.6万元,由小东负全部责任,扣除其支付给家属的1.2万元,法院判决还须支付39.4万元。